2003年11月18日 闽地税征[2003]2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3]310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转为中介或经营性收费的12项收费,凡属于服务费、手续费、代办费、培
训费、评估、鉴定费,使用“服务业统一发票”,有线电视的各项收费使用专业发票。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
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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