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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230号颁布时间:2003-10-15

     2003年10月15日 闽国税发[2003]23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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