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016号颁布时间:1997-07-18

     1997年7月18日 闽国税征[1997]01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政 [1997]17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29日 闽政[1997]文17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支 持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广电和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 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媒体、形式传播税法知识, 增强法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二、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了达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 政策和征管问题,都必须事先与财政、税务机关联系,并由有权机关下文。各单位要 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主动接受税务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不报、少报、不缴、 少缴税款,更不得偷税、逃税、抗税,违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认真、及时查 处有关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认真、及时查处有关涉税案件。对妨碍 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刁难税务人员的,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纳税义务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 施的,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与协助,不得拒绝与推诿。   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具体规章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安、海关等出 入境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年检时,要与税务机关 共同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七、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时,要 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件方可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委托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房地产销售和转让等有关税费,并按规 定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八、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商誉等管理部门在受理上述无形资产转让 手续时,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全省统一的减免税证明方可办理。税务机关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无形资产转让税收,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代征手 续费。   九、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理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清查各自辖 区的个体户、私房出租户及其他漏管户,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私房出租及农村个体税 费的代征工作,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一定代征手续费。   十、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建筑业的税收管理,与税务机关共同制定 有关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办理施工决算审结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甲方)在支 付工程款时,必须核实施工单位或个人(乙方)是否在当地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 凡是施工单位或个人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十一、税务机关应加快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及时主动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 统计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并共同协商,以便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 共享。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机 关依法履行职责。税务机关要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主动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互 通信息,相互支持,使部门之间的合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