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费保证金等两项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03号 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闽国税流[1998]103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国税政函[1998]01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供电局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是为防止拖欠,逃欠电费,保障电
表财产安全,按财政部、能源部规定采取的保证措施,电表保证金是电力部门将电表
无偿租赁给用户使用而收取的保全资金,均不属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应税项目取
得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对电费保证金转入电费收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
电局购进电度表用于租赁取得进项税额亦相应按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建瓯齿轮厂根据购货合同进行供货,购销双方并在发货明细表签字清楚,货
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未有其他委托代销合同,其形式属直接收款销售,依照增值
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纳税义务时间已发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