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0日 浙地税一[2000]27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
局、稽查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通知,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第四条“……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
额扣除。”,更正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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