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3日 浙地税二[2000]169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所说的“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
征个人所得税。”我省免征标准定为36000元,即:除破产企业外,其他国有企
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含
36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6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别地方需高于此标准的,应报经省局批准。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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