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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177号颁布时间:2000-08-23

     2000年8月23日 浙地税二[2000]17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备金的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应收帐款范围和比例提取 的坏帐准备金、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 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除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 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 折旧,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范围的机器设备,如需缩短折旧年取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 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省地税局《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 办法》(浙地税二[1996]192号)进行税务处理的融资租赁项目,租赁期满 后办理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管理,不允许再计提折旧。   四、关于广告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专 用发票,没有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费支出,应视同业务宣传费,不得按照广告 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纳税人提 出申请,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对外贸企业代理进 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中介、咨询,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收入,以投资为主业 的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等,可暂按不超过上述收入(收益)的2%比例内,税前据实 扣除业务招待费。   六、关于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的扣除问题。兼并(合并)企业支付被兼并(合 并)企业职工的遣散费支出、改组改制企业买断原有工龄支出,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 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七、关于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问题。对按有关规定需经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是否要求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 的审核证明,授权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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