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16号颁布时间:2008-01-17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做好新旧法平稳过渡,对总分机构均在我省境内的总分机构以及总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季预缴,跨地区预缴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