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2日 沪国税外[2003]1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外,各主管税务机关今后在上报有关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审核
意见中,应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
2.上一年度各种产品的销售收入额,以及主导产品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3.企业的主导产品是否属于科技产业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0年颁布)范围,具体符合哪一条款规定。
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审核意见时,还需附送企业申请报告、市科委颁发
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
以及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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