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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市场调研、商情收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申请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批复

沪税外[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沪税外[1998]23号   你局沪税外分(97)99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市场调研、商情 收集等劳务取得收入核定利润率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以 下简称“住友”)受上海天马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委托,在中国市场 上对“天马”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拓展新投资项目方向进行市场调研、商情收 集等业务活动,对其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住 友”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劳务活动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对“住友” 公司按合同规定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税。如“住友”公司不能提供准确 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你局审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利润率原 则上可按不低于收入额的20%核定。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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