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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216号颁布时间:1998-09-02

     1998年9月2日 沪财企一[1998]2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 口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度开始执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额,我局将布置清 算界定,如企业动用这部分结余工资,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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