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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区县(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12-23

     1998年12月23日 沪地税二[1998]35号   为做好每年度区县(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各单位要严格按此办法规定执行。现就1998年度 区县(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力量,提供服务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在每年度企 业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清算制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制定出汇 算清缴期间的负责人和各部门力量协同配合、工作进度日程安排、宣传辅导、重点检 查、税源增减分析、征管突出问题等办法。同时在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要向 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开展辅导宣 传,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宣传办法。   二、继续推进汇缴改革   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办法改革中,各单位继续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汇缴 改革试点,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仍有个别单位还未选户进行试点工作。1998 年要求选择汇缴企业20%的纳税户进行试点。试点办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197号市局沪地税 二(1997)4号文转发]规定并结合本地区试点情况全面推进汇缴改革。   三、按时上报汇缴报表、辅导材料和工作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辅导材料和工作总结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质量的反 映,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条件和手段上予以保证,并将名单在 1999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二处。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按沪地税二(1998)45号文的规定的二张报表进行汇总,并按区县征管的集体 和国有企业分别汇总,即上海市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汇总表--财务重要经济 指标表和附表、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汇算清缴汇总表--财务重要经济指标表和 附表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各单位在汇缴期间应及时将各单位编写整理汇缴政 策辅导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汇缴报告工作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外,还应按我局 沪地税政二(1995)5号文的要求撰写,各单位应在1999年5月5日以前将 汇缴汇总表同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局税政二处。为确保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 工作质量,市局决定继续对各单位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开展考核评比工 作。   四、其他工作事项   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区县、五分局征管企业用)、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调整项目、企业减免税项目表、境内外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工作表、企业纳税所得 额亏损弥补审定表、企业亏损弥补审定汇总表、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和外商投资 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汇缴资料由市局统一印制后通知各单位领取。企业亏损弥补审定汇 总表各单位在1999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二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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