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3日 沪国税流[1998]5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必须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
剂试点单位证书》向主管税务分(县)局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享
受有关政策。
二、对试点单位享受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应税项目,仅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
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不包括企业所从事的废品经营业务。
三、旧货经营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办法
当期旧货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旧货经营销售收入÷(1+6%)×6%×50%
四、对无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
旧货经营可报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后,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
6%征收率由企业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业务按上述办法计征增值税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
予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在货物购入时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准确
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六、一般纳税人经营的废品业务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1998年是
否继续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市局将另行发文
通知。
企业对废品经营、旧货经营和其他适用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经营的销售额应按实分
别核算,未从实分别核算的,则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从高确定税率征收。
七、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