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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12号颁布时间:1998-06-26

     1998年6月26日 沪国税流[1998]11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 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对一般纳税人在7 月份申报6月份的应纳税款时,其运输费用仍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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