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流[2001]33号颁布时间:2001-02-07
2001年2月7日 沪税流[2001]33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国税发[2000]16
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
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
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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