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在沪企业二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0]403号颁布时间:2001-01-02
2001年1月2日 沪财企一[2000]40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1—5分局:
为了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
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二000年度中央在沪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在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01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
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
目表(附表一)”、“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工资储备基金申报审定表
(附表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表(附表五)”、“亏损弥补审定申报表(附表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
税计算表”(附表七)(表式附后)。
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公司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
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汇算清
缴工作与查漏户、查政策执行情况结合起来,减少“跑、冒、滴、漏”。
四、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
业等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二)强化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的管理。
1.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单位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
意。
2.对在本市汇总纳税的企业或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填写纳税情况反馈单,
反馈单和反馈方式,仍按现行规定的格式、填列要求执行。
3.对在沪的汇缴成员企业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
写的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表略)
2.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表略)
3.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表略)
4.工资储备基金申报审定表(附表三)(表略)
5.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表略)
6.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五)(表略)
7.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附表六)(表略)
8.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计算表(附表七)(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