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退[2000]19号颁布时间:2000-12-15

     2000年12月15日 沪国税退[2000]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外税分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 题批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函[2000]954号),内称:“关于生产企业 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 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现转知你们,并结合 上海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上述“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即为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外商 投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本市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无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其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除按 本通知规定不得办理退税减免抵、退税外,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本市以沪国税退 [1997]13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收购出口的 货物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但在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时,必须附送市外经贸委批准 件原件。 特此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