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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34号颁布时间:1995-08-03

     1995年8月3日 沪国税征(1995)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5)292号文《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除必须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刊登“遗失声明”。自1994年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来,“遗失声明”刊登的渠道较多,不便于管理和查询, 现按“通知”意见,集中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以便于查询和稽核,请各单 位按文内规定的要求,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 并从1995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声明”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 刊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9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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