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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期货交易费费率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33号颁布时间:1995-07-03

     1995年7月3日 沪地税地(1995)33号   根据沪府办秘办(1995)851号抄告单转来对市地税局《关于对要求减免期 货交易费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沪地税(1995)24号〕的拟办意见和市领导1 995年6月22日批示同意的意见,现对全市范围内的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按各自持 有的成交凭单上记载的成交金额计征的期货交易费费率由原规定的0.150/000暂调 整为0.10/000,费率的调整从1995年6月1日开始。有关征收期货交易费的具体规 定仍按我局沪税地(1994)6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921页)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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