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35号颁布时间:1995-07-13
1995年7月13日 沪地税地(1995)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
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该通知第二点后半段有关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
产项目,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
由于本市旧城改造大部分是生地批租较多,动拆迁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实
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等一至二年以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应推迟了开发周
期,在五年(规定为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底)免税期内,往往还处于商
品房建造期,有些地块和建筑面积都较大的项目开发周期更长,可能商品房建成
后已超过免税期,因此,对本市成片开发项目作适当的放宽。即符合《通知》规
定的项目,其土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经我局和市房屋土地
管理局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
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