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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38号颁布时间:1995-12-04

     1995年12月4日 沪地税地(1995)3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 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需要本市明确的有关问 题,特作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七款所称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 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 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在转让时 均按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规定第十四款所称预征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预售房地产的, 对一次能全部收到预售合同所载价款的,可以按照预算成本加计扣除20%和10% 三项费用以及销售税金等,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商品房竣工正式出售 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清算,多退少补;对分次收取预售合同所载价款或定金的, 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事先办理项目登记,在取得收入时,须先到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待商品房竣工正式出售决算后,再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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