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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47号颁布时间:1996-08-09

     1996年8月9日 沪国税征(1996)47号   为了推进本市税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 知》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组建班子。实施税务代理制在本市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保 证这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成立 “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会)及其办事机构。“资审会” 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税务机关内,由稽征管理处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税务代理执业资格及机构的考核、认定、审批、 管理工作。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组织实施、考核认定、 组织管理等许多方面没有经验。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先选择税务咨询、税务服 务工作基础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内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未经批准的社会 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三、考核认定,慎重组建。在国家未统一组织税务师资格考试以前,本市将 先行考核认定一批税务师,经过培训、考核、认定后发给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 并按规定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具体申请条件及报批手续详见附件一《上海市税务 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和附件二《上海市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四、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性业务,涉及到税 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在试点工作中,税务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税务代 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服务,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手段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把 关。关于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另行制订。   五、本市税务代理机构应接受上海市税务师协会的管理。在上海市税务师协 会尚未成立之前由上海市税务学会代其进行行业管理。 附件一:上海市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略) 附件二:上海市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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