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继续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稽(1996)46号颁布时间:1997-01-14
1997年1月14日 沪地税稽(1996)46号
市局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分局相继就原来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
单位征免所得税政策等问题如何处理,要求市局明确,经研究,现对1996年度上
述企事业单位征免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可继续实行抵顶经费或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暂免征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范
围。
1.凡纳入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组织
举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属抵顶经费范围。
2.经财政、税务机关确认的市、区、县各级房地局系统部分企事业单位,
可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暂免征所得税。
二、下列企事业单位不列入抵顶经费或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暂免征所得税范围。
1.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组织兴办的宾馆、
饭店、招待所、房地产、证券、舞厅、卡拉OK和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厅、
游戏机活动经营的场所等企业。
2.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组织兴办的股份
制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非国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3.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全资国有企业
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原有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或社会
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本市各类国有勘察设计单位。
5.上述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
等组织兴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开
业新办的,一律不列入抵顶经费暂免征所得税范围。
6.本市市、区、县各级房地局兴办的房产公司、各类物业管理公司、宾馆、
饭店、招待所、证券、舞厅、卡拉OK和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厅、游戏机
活动经营的场所等企业。
三、市人防系统企事业单位抵顶经费暂免征所得税的政策范围,亦可按上
述第一、第二条之规定的范围执行。
四、关于抵顶经费的比例和审批部门问题。
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其实现的计税所得额的抵顶经费
的比例即为其应缴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即其如按应缴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上交举办
单位(指纳入财政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或纳入特种资金管理的)抵顶经费或纳入
特种资金管理的,须先取得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核实其举办单位预算管理形式的证
明,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如发现实缴
数低于规定抵顶经费比例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未抵足部分照章补税,补税计算
公式为:应补缴所得税金额=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金额-1996年度已抵顶经费
金额
五、关于申请抵顶经费暂免缴纳所得税的核准办理手续问题。
凡符合规定条件,要求抵顶经费或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暂免征所得税的企事业
单位,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抵顶经费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准单》一式四份,
并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程序报送
举办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确认证明手续,其中:抵顶经
费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局稽管处核准。最
终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此核准单方可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暂免征所得税的依据,
对不符合抵顶经费或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照
章征收所得税。此项核准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并由申请单位于1997年3月15日前
务必将此核准手续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的应全部照章纳税。
六、实行抵顶经费暂免征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其在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中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可比照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及
有关所得税清算文件规定办理。
七、做好总结和报送报表工作。
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汇总
填报《实行抵顶经费暂免缴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并附有关书面总结
报告,于1997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市局稽管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