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78号颁布时间:1996-07-25
1996年7月25日 沪财企二(1996)78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6)46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通知”第二条所指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各监狱、劳教所兴办的
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指其收入不上交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或
各监狱、劳教所用于弥补监狱、劳教事业经费不足及用于市委、市府确定的“布
局调整”新建监狱、劳教所自筹配套的企业,以及虽然收入上交上述单位,但由
个人承包经营的。
2.监狱、劳教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由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填报“上海
市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经我局审定同意后,送税收征收
机关,方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4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