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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1-12

     1996年1月12日 沪地税地(1996)2号   我局曾以沪税地(1992)137号文,对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 地区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八五"期间,作了仍维持原 开征范围或适用税率的处理,现考虑到地方各税将进行全面改革,经研究,对上 述地区的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税制实施前,仍暂按 我局沪税地(1992)137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84页)的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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