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1-12
1996年1月12日 沪地税地(1996)2号
我局曾以沪税地(1992)137号文,对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
地区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八五"期间,作了仍维持原
开征范围或适用税率的处理,现考虑到地方各税将进行全面改革,经研究,对上
述地区的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税制实施前,仍暂按
我局沪税地(1992)137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84页)的
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