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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事公司转让股权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80号颁布时间:1996-11-06

     1996年11月6日 沪税外(1996)80号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53号《关于百事公司转让股权应否征收印花税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百事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外 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投资公司所书立的书据,是属印花税财产 所有权,税目征收范围。应由书立书据各方分别按0.5‰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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