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5-31

     1996年5月31日 沪地税一(1996)2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 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补 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对本市其他相同性质的单位收取的检验鉴定费、检测费、测试费等,均属于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97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