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四地区个人出租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47号颁布时间:1997-06-20
1997年6月20日 沪地税地(1997)47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解释,城市的范
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因此,本市以后或新建制的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浦东
新区属于城市郊区的性质,应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由于近几年
这些地区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较多,我局规定对四个地区仍维持原来属于市
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而对个人出租房屋,为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和强化社会治安工作,则采
取必要的税收调节,对该四个行政区内的个人出租房屋都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的开征范围,均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对私房出租的租金收入依照第三条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税收,并对私房出租用
地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