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177号颁布时间:1998-01-16
1998年1月16日 沪财企一(1997)177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
照执行。
一、地方企业(除股份制企业)申请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第三产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可由市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及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根据有关规
定审核批准,并按季报市财税局有关处室备案。
二、除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况外,凡其他有关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律
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报市财税局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99号)(略)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