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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61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沪财企一(1997)261号   为了做好1997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1997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 任公司;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企业应在1998年2月底前(上市股份制企业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 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企 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表(附表四)”、“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附表五)”(表式附后)。 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股份制企业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三、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工资问题   1、企业应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7)18号文及市财政局沪财 企一(1997)202号文的规定计算、并经主管财税机关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 计税工资,凡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额。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饭贴仍按 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965页)有关规 定办理。   2、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工资按沪财企一(1993)7号《关于上海市股份制试 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208页) 和沪财企一(1997)202号《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 7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使用外地劳动力交纳的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仍按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新办企业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而发生的各种劳务用工费用,由各主管财税 机关按劳动局批准的实际使用人数,参照劳务市场行业工资水平核定,在核定的 总额以内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超过额度的部分,应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开 支。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发生的劳务用工费用支出,在核定的工资总 额内开支。   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企业,除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应在第二年从费用 中转出,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4、企业可按照核定的1997年度应提取的工资总额的2%、14%、1.5%等分 别计算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有关费用,凡超过计提 标准的数额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业务活动经费问题   1、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活动经费的 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其超 过限额部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对当年无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业务活动经费限额的计算,可 按1997年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折算到销售收入〔即当年完成的房地产开发 工作量÷(1-20%)〕按规定分档计算限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经费超 过限额的部分调高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有销售收入时抵扣。各单位应建立备 查簿进行登记。   (三)关于资本性支出问题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违反规定列 支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调整下年度有关帐务。   (四)关于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问题   对建立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集团,由于项目需要,经市财 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五)关于管理费的收取问题   管理费的收取、列支标准、审批程序按沪财企一(1996)122号文(见《企 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364页)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得用于资本性支出。   (六)关于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项目的处理问题   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在税前超标准列支工资、业务活动经费、管理费等项目, 或在税前列支资本性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及各种赞助支出等不允许扣除项目,造成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高其应 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财税机 关除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外,其征收的税款不得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和“先 征后返”的政策。   (七)关于财政补贴收入问题   财税部门给予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企业应作为国家补帖收入。补贴后, 企业若有盈余的,除财税部门规定作特殊用途的除外,其盈余部分应按规定计征 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33%;符合两档优惠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7%或18%;上市股份 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浦东新区企业经批准企业所得税从33%税率减按15%税 率征收的,其适用税率应为33%,但为计算简便,可直接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九)关于企业(集团)公司的清缴问题   凡实行统一清算的(集团)公司均应一头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如业务活 动经费计提、“四技”收入免税、捐赠支出等)。   原实行统一清算的(集团)公司,其成员单位的亏损额在统一清算期间已作 轧抵的,若现实行分户清算,则原已轧抵的亏损额不得再用本单位的税前利润进 行抵补。  (十)其他   1、经市政府批准的本市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财税政策,按沪 府办发(1997)l号文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在会计整顿期间清理出的应计未计损益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按沪财 会(1997)129号文规定办理。   四、原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内容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内容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年度专用)   2、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   3、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   4、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   5、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四)   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附表五) (所列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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