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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房税务局关于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工商企业集团缴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62号颁布时间:1997-09-09

     1997年9月9日 沪地税地(1997)62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 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本市一百集团公司等九大工商企 业集团已被列入第一批试点名单,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形式,即由市国资委委托市 国资办和市房地局将国有房产联合授权给试点企业集团。通过房产评估,将房产 的价值注入试点企业集团的总资产。   实行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大多数是租用原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由主管部门 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按照《实施意见》各工商企业集团实行房地产授权经营 试点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收租和缴纳房产税。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实 行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分别与国资办,市房地局签定国有房屋授权经营协议书, 授权房屋通过评估,已逐步注入试点单位的总资产,按税法规定经授权经营的国 有资产应由实际使用人,即授权经营的工商企业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计算缴纳房 产税。实行独立核算的房产使用企业仍按规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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