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出具完税凭证的具体操作办法
沪地税一(1997)34号颁布时间:1997-04-04
1997年4月4日 沪地税一(1997)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必须由总承包人代扣
代缴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转包单位开具完税凭证。经市局研究,
现将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业务营业税开具完税凭证的具体
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
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
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和分割单。
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仍使用原来《上海市税务局代扣代缴
流转税证明单》,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
12册第970页)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
三、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对转包人开具完
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
税完税分割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分割单》(略)〕。
《分割单》必须用复写纸填写。该单一式六联。第一联为“证明联”,第二
联为“报查联”,第三联、第五联为“通知联”,第四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总承包人对转包人开具《分割单》时,分包、转包人必须提供转包项目合同,
总承包人核实以后,在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给转包人开具完税分割单。《分割
单》填开以后,首先必须加盖总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后
方能生效,总包单位将第四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二联“报查联”交其主管税
务机关留存。
余下四联《分割单》,必须加盖分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转包项目已核”专
用章。分包单位将第六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三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
关留存,将第一联“证明联”、第五联“通知联”交转包单位,转包单位将第五
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转包项目已核”专用章必须按统一样
式由各税务分局刻制〔样式附后(略)〕。
总承包人填开完税《分割单》后,必须就项目设立分包、转包建安工作量的
台帐,按实记录分包建安工作量和其中转包项目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
对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如超过分包建安工作量的部分,应予以补交营业税。
四、根据市局税政四处(1995)税四便字4号通知规定,总承包人系“三
资”建筑安装企业,应扣除分包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不代扣代缴分
包、转包人的营业税。若分包人及转包人均系内资建安企业的,分包人要代扣代
缴转包项目的营业税,并开具原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所附的证明单。若
内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将建安项目分包、转包给“三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也
不代扣代缴“三资”建安企业应纳的营业税,“三资”建安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三资”建安企业不适用本通知中的完税凭证和
完税分割单。
五、本通知不适用本市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市税务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重
大市政工程项目。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7)9号文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