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参建、联建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83号颁布时间:1997-09-05
1997年9月5日 沪地税一(1997)8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文件精神,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
资参建、联建项目,应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所谓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
是指土地方出让土地使用权参与项目建设,并在项目竣工后据此分得部分房产的
投资形式。现将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参建联建项目的纳税人和证税依据规定
如下:
一、投资项目全部列商品房计划,房产公司投资并分得房产部分,仍按商品
房征税办法在销售环节向购房者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方分得
房产,若全部自用,一般按分得房产结算价(结算价若明显低于该部分实际投资
成本,则按核定的实际造价计征)由房产公司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若委托房产公司销售,则由房产公司在销售环节向购买方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
二、房产公司项目列商品房计划,土地方分得房产列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
划,房产公司房产在销售时向购房者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方
分得房产按分得房产造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项目由土地方或投资方单独列基本建设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则由
列项方为纳税人,征税依据为项目投资额再加上土地方分得房产造价;若项目由
投资方和土地方分列计划,为联建项目,则根据规定,建设内容为住宅的,则由
双方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内容为住宅以外项
目,则按属地原则由筹建部门按上述征税依据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
四、对土地方分得属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房产,在项目开工前,
暂按分得房产计算出的当年计划投资额进行预征,待项目竣工清算后,再进行投
资方向调节税清算。
五、土地方分得房产造价核定的原则为:若有实际投资额的,按实际额计算;
若没有实际投资额的,按该项目同类房产的平均造价核定;土地方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项目情况可直接审核投资方的项目发生额。
六、对本市1997年1月1日后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的项目,按上述规定
执行。对以前年度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已按上述规定计征的税款,不得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