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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四)

沪地税二(1997)24号颁布时间:1997-07-23

    1997年7月23日 沪地税二(1997)24号   近接市退管会沪退管(97)经字第010号《关于请求扩大特困退休职工补助 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报告》,要求对五种特困老人的补助费用继续在税前列支。经 研究,同意对退管经济实体根据从业退休职工人数按每月80元标准税前列支。对 部分企业由于退休从业人员较少、五种特困对象较多,或者出现个别特困情况, 正常提取无法解决而企业又有承受能力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退管会核定列支 人数,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原则上不超过需补助的五种特困对象人数,人均标 准不超过100元,真正达到“以退养困”的目的。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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