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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7)99号颁布时间:1997-07-11

     1997年7月11日 沪税外(1997)99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 就本市的贯彻执行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税务机关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税大检查、以及其他检查中, 确认企业采取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需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应按本《 通知》规定进行处罚和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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