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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审核1997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41号   颁布时间:1997-12-18

     1997年12月18日 沪地税一(1997)141号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6)24号《关于本市物业管理有关流 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88页)精 神,现将1997年度各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以及旧公房出售后的 管理费收入缓征营业税的上报审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根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的规定对所属物业管理单位进 行布置填报1997年度的营业税缓征额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 缓征营业税申报表》附后)。   二、各分局应对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1997年度的缓征税额严格按24号文的 规定进行审核,并于1998年1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汇总后连同《申报表》一份 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不符合缓征条件的收入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 混入居民公房租金收入和已售旧公房管理费收入中申请缓征营业税。   四、《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 制后下发。   特此通知。   附:《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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