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18号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沪地税一(1997)118号   据反映,目前有一些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在对外提供服务、开展 业务的过程中,或不按规定缴纳流转税、或不开具发票、或不进行税务登记,影 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纪律、严格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本市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包括各类事务 所,各类产权、商品、物资、设备、房屋交易中心,各类平价房、安居房发展中 心(下同)〕以及各类咨询中介单位的流转税征收问题和税务征管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从事的各类服务性和 管理性项目收费以及从事商品、房产的买卖、调拨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流转 税及其附加。   二、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均应按税法规定到 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户管核准,然后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 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税务登记核查。   三、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的应税收入,均应按 规定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擅自对外使用企业收据,更 不得使用由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对擅自将应税收入对外开具收据的单位,除按税 法规定照章补征税款和处罚外,还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