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第八届全国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98号颁布时间:1997-10-13

     1997年10月13日 沪地税一(1997)98号   近接第八届全国运动会八运组集(1997)363号《关于要求对第八届全国运 动会集资有关税收给予优惠政策的函》,要求对八届全运会的有关收入项目给予 税收优惠。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对八届全运会涉及的下列项目有 关税费给予缓征照顾:   一、本市有关单位为第八届全运会筹集资金而进行的义演、义展活动所取得 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发行第八届全运会体育彩票收入和彩票包销、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 和所得税;   三、八届全运会集资部为筹集资金直接从事广告业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和社 会事业建设费;   四、广告公司受八届全运会集资部委托从事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中上交八运 会集资部的部分应负担的营业税和社会事业建设费;   五、八届全运会集资部支付给各受托广告单位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   六、为八届全运会集资所出售的上海八万人体育场的包厢收入、专座收入以 及壁刻、路砖、雕塑、会员卡收入中上交八运会集资部的部分应负担的营业税和 所得税;   七、八届全运会各项体育比赛以及开幕式、闭幕式、彩排的门票收入的营业 税和所得税;   八、对本市各有关单位向八运会集资部的各项捐赠支出以及广告费超支部分, 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九、享受上述各项缓征有关税费的单位范围,必须是本通知所附各单位,并 且须凭八运会集资部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集资部出具的统一盖章的收据,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请各有关分局将缓征税费及时汇总上报 市局。 附:第八届全运会缓征有关项目税费的单位名单(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