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颁布时间:1997-08-13
1997年8月13日 沪地税一(1997)74号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
与会者提供代办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理服务性
质,经研究,从1997年1月1日起对该代办会务收入给予扣除代办住宿费、餐费
(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以前
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