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7)15号颁布时间:1997-05-14
1997年5月14日 沪国税退(1997)1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
问题的批复》,内称:“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
〔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
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
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
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4)031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29页)〕第二十条的规
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
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在19%年4月8日
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