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清产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沪地税二(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5-06
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清产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印发〈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5月6日 沪地税二(1997)12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该通知和本市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
金核实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中央在沪地方集体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资产核
实工作由区县税务局和第四、第五分局审核后报市财税局审批;区县属企业和其
他企业由区县税务局和第四、第五分局审批后报市财税局备案。
(二)对1993年7月1日以前固定资产清理盘盈、盘亏挂在帐上尚未处理和清
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相抵后净额较大而当年处理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
请经企业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盈余
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作损益处理。
(三)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和报废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由区县税务局和第四、五分局审批后报市财税局备案,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区
县税务局和第四、五分局审核后转报市财税局审批。
(四)对企业按规定批准确定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在2-3年内分期计入损益,对企业坏帐损失计入损益处理有困难的,可按本
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企业固定资产重估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从调整原值后下月起一般可按
调整后原值计提折旧,有些企业按调整后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折旧有困难,可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分期分额提取,一般分为二至五年为限。
(六)本通知仅限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期间使用。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