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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有关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函复

沪地税一(1997)101号 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沪地税一(1997)101号    你分行沪工银会(1997)59号《关于对装饰装修工程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来文要求,对涉及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规定解答如下:   一、 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纳税义务人”,据此凡你行投资的项目,总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即为投资方 向调节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就项目全部投资额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你行理解对租借房产进行的装修应区别于对自有产权的房屋,其发生的投资 不属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文并未规定只对单位有产权的房屋进行 的装修要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而是表述为“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 对建筑物(房屋)未作权限上的划分,为此权限不能作为确定划分征免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界线。即你行对租借的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仍应征收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装饰装修工程的征税范围和标准具体按我局沪地税一(1997)84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你行投资的装饰装修工程税务征管单位问题   你行投资的装饰装修工程,鉴于你行是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此 你行应及时按原有征管关系向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办理申报,包括你行独立投资, 建设地点在区县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三、关于你行至今尚未收到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 关文件问题   我局已于去年12月5日以沪地税一(1996)73号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191号文,按惯例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了转发,并己公布在“税务法 规”97年第4期上,97年84号文也将在税务法规上公布,请注意了解。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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