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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5]77号颁布时间:1995-03-29

     1995年3月29日 沈国税票字[1995]7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0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委托、受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问题   1.各分局每月终了7日内,从所辖企业的进项专用发票及计税、扣税赁证中抽 取不少于5张的异地票样,填制《增值税专用发栗核查单》,委托销货地税务机关核 查,并登记备案。   2.各分局收到市局票证处转发的异地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后, 除按要求核查后,应将所附的“发票填写情况传递卡“(回执),填写清楚返回市局 票证处。   二、关于稽核对象选择,计划问题   1 稽核检查的选户工作由各分局票证科负责,于每月5日前制定出选户计划, 送达各稽查科(或税务所)进行到户稽核工作。   2.各分局每月选择的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   3.稽核选户的重点:   稽核生产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和商品流通性企业,新办、街办、校办、民政、收 购业企业。   三、关于稽核检查的报表问题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汇总统计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 报市局票证处。   四、关于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考核   根据国税发[1995]030号文件精神对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列入市局1995年征管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之中。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有关用表,由市局票证处 统一印制发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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