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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财[2000]45号颁布时间:2000-03-27

     2000年3月27日 沈地税财[2000]4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批复》 (辽地税财[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停止执行沈税四字 [1987]第022号第七条“对吊车、铲车、叉车、挖掘机,起重吨位或功能吨 位超过十吨的(包括汽车挂车)按十吨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及沈税四字[1987] 第199号第九条“对牵引车、各种挂车载重吨位在十吨以上的按十吨计算”的规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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