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财[2000]45号颁布时间:2000-03-27
2000年3月27日 沈地税财[2000]4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批复》
(辽地税财[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停止执行沈税四字
[1987]第022号第七条“对吊车、铲车、叉车、挖掘机,起重吨位或功能吨
位超过十吨的(包括汽车挂车)按十吨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及沈税四字[1987]
第199号第九条“对牵引车、各种挂车载重吨位在十吨以上的按十吨计算”的规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