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移交企业免征契税的通知
辽地税法[2000]138号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辽地税法[2000]1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关于军队移交企业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辽政办传[2000]25号)有关精神,现就军队移交企业契税的有
关规定明确如下:
军队移交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
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取得免税征用后方可办理土
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