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0日 并地税所字[1998]70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晋财税字[1998]39号《转
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行,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收企业所
得税工作,结合并地税流字[1998]18号文件,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属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均应在清理整顿认定的基础上,足额征收入库,做到应收尽收,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二、本次清理整顿认定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至10月31日为清理认定检查阶段,在此期间,各征收单位可
自行安排检查,对在本辖区征管范围[征管范围以并地税流字[1998]18号为
准]内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整顿和认
定,属于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
计征企业所得税。各征收单位在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可只做补税处理。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在此期间,市局将成
立专项检查组,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查出的问题,市局将对其征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征收单位在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基金]
项目征税统计表”[表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基金]项目征税汇总统计
表”[表二]连同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11月7日前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科。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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