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太原卷烟厂基建项目是否适用零税率的请示》的批复
并地税特字[1997]第14号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并地税特字[1997]第14号
市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太原卷烟厂基建项目是否适用零税率的请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太原卷烟厂在建工程项目适用税率经市局审该:
1、烟叶库0%税率应调整为15%;
2、科教检测中心0%税率应调整为15%;
3、锅炉房0%税率应调整为15%。
请接文后按照市局审核税率迅速征收入库。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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