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8日 并财预字[1996]5号
并地税流字[1996]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曾以并财预字[1995]11号、并地税流
字[1995]11号转发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晋财预字[1995]
35号、晋地税流字[1995]1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
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但从19
95年执行情况看,存在问题多,征税阻力大,税收流失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为了更进一步地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现就有关
事宜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对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
位于今年上半年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凡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行政事业单位
的应税收入,都要严格依法征税,不得擅自变通。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对符合营业税条例细则
有关规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
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程序由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单位根据各自的收费情况写出申
请报告,并附财政与物价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地税机关审批。未经
审批的确认不征税的收费项目,当地税务部门可一律先行征税。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同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共同搞好税收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
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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