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17日 晋地税征字[1994]10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县级以上
[含县级]地方税务局尽快设立复议机构。对不设税务所或稽查队、检查站的分局,
由于科、股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而是以分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的案
件应由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构管辖,不设立复议机构。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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