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5日 并国税征字[199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4]第4号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要从组织上保证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
国家税务局联合成立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协调领导组和协调办公室。
协调领导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姜维、市法院副院长李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德瑞、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高占龙组成。协调办公室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张克家[税务检察室主任]
成员:许俊发[市公安局经侦处处长]
张书印[市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白永明[市检察院反贪局五队队长]
王丽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副科长]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具体负责协调、组织专项斗争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3047037。
各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协调办公
室,指导和推动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斗争的进
展情况,在专项斗争中做到部署严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确保这次专项斗争的顺
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搞好总结报告
要组织大家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及省局文件,深刻领会开展
专项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专项斗争与我市近期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
工作相结合;与填写、交换的“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
查汇总单”的工作相结合;与换发税务登记证、发票购印证工作相结合,通过检查、
交换、传递发票,审核换发发票购印证,发现问题,一追到底,严厉打击,及时惩处。
对专项斗争中查出的大案、要案要随时上报,专项斗争结束后,各县[市]区打
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领导组要写出书面总结,于12月1日前上报市协
调办公室。
附件: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山西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伪造、
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2)